佛山: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每年70元

广东林业厅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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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林业生态建设,进一步提高林农收入,佛山市将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每年70元。“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双赢。

  佛山市现有林业用地总面积102万亩,2010年经调整核定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0.5万亩。2003年,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我市制订了佛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实施方案,按省、市、区4:2:4的比例落实地方补偿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到2010年,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每亩每年35元。

  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价格的持续升高以及个体投资者承包山地营造丰产林的增多,林地产出效益凸现,林地租金价格明显提高,部分地区林地租金已达每亩每年150元以上。同时,佛山市的补偿标准与周边城市的补偿标准相比略低。这些差距加剧了生态林与商品林的用地矛盾,部分农村群众对划定生态林产生抵触情绪,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生态林现象,造成生态林的管理难度加大,因此,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势在必行。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得实惠的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的通知》,决定2011-2013年期间将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从2010年的每亩每年35元提高至70元,并要求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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