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八国林业税费

20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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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 
1. 1林业简况 全国森林覆盖率10%,即240万hm2,其中有生产力的森林217万hm2,英国林业委员会(政府主管林业的部门)经营的森林占38%。英国木材的自给率很低,年产木材700万m3,占全国消耗量的15%,其余靠进口。1992/93年度进口针叶材1400万立方米,阔叶材140立方米以及大量纸制品,英国森林的主要功能不是生产木材,而是提供环境服务和游憩。 1. 2林业税 英国总的税收政策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轻税赋,适当地减少所得税,增加支出税、燃油税和烟草税。所得税为累进税制。应税金额在3200英镑者税率为20%,达到21100英镑者税率为25%,超过24300英镑者为40%。 从1992年起商业用材林的立木不算收入,所以不纳所得税,在采伐和出售后,则应纳税。如果木材尚未出售林主死亡,其税款债务邓以免除。但据湖南省世行贷款项目考察组1993年赴英考察报告称,免征采伐销售税。森林出让人在出让前两年免除商业税,但土地、建筑物、机械、只免除50%,这种税制是对林地购买人的鼓励,而利于造林。 
2、法国 
2. 1林业简况 法国森林面积1400多万hm2,森林覆盖率26%。立木蓄积17.95亿立方米,年生长量7200万立方米。私有林1020万立方米,占71%,但每个林主平均拥有的森林面积不大。国而林140万公顷。年采伐量5000万m3。年进口林材的数量也很大,仅热带原木每年进口90万立方米和热带锯材几十万立方米。法国的森林类型比较复杂,森林火灾频繁 3. 2林业税 (1)地籍所得税(Cadastral income tax).法国的地籍税而13种,其中之一是 森林 。森林地籍税又分8种,如阔叶乔林、前面芽林等。地籍税土地生产力征税。不论何种地籍税,均按收入的80%计算。税额每6年计算一次。 (2)所得税。法国把所得税和地籍结合一起征税。幼林的所得税给予减税待遇,即杨树头10年,针叶树头20年,阔叶树(不含杨树)头30年减税。平均计算,每每公顷地籍所得税200法郎,所得税税率30%。比林所得税扣减25%。计算结果如下:0.75*0.3*200=45(法郎/公顷)。 (3)土地税。土地税是方税。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据1991年的资料,乔林每公顷纳税 60法郎。但据粮家家组织1985年的资料,国有林每公顷纳税80法郎。幼林(林龄小于30)可以减税,但不含天然更新。假设每公顷纳税60法郎,减税1/3,土地税为0.67*60=40(法郎/公顷)。 (4)财产税。1982年开始征收此税,但1986年废止,1991年又恢复。税率如下:财产税率为1.1%。 此税征收的基础是土壤质量。本税有一些减免规定,如森林是唯一的生来源者免税。 (5)遗产税。税率取决于血缘关系的远近。在林业方面,遗产税对林业有利,因为规定,只要继承人承诺经营森林,可享受一些扣减。遗产税是基于土壤质量计算的,但土壤价值很难计算,只能提出设定数值,基本上是按25%征收,还可以缓征30年,条件是等于零。 (6)林主的税赋。 综上所述,林主每年每公顷的税赋如下所得税45法郎,土地税40法郎,财产税为0,遗产税0,遗产税为0(30年为一代),合计 85法郎。

3 比利时 
3.1 林业简况 比利时森林面积60.3万hm2,森林覆盖率20%。森林分布不均,南部高达30%,布鲁 塞尔区公有2000 hm2森林。森林所有制基本为两种,公有林和私有林,公有林27万公顷, 私有林 33.2万公顷,3.2林业税 比利时只有农业所得税一种,属于全国的所得税,无资产税和财产税。所得税的基础是地籍税,每公项400-1600比利时法郎(简称比郎)。各级的税率不同,全国的税率为1.25%,省级为3%-20%,省级为3%-20%,社区级为5%-50%,平均35%。税额计算如下:1000*0.35*0.875*0.5=153(比郎/ 公顷)。 在1992年以前,森林遗产税采用市场价值。森林资产转给孩子时,每公顷的资本价值为25万比郎(1989年为22.6万比郎),一份资产的遗产税税率为10%。遗产周期为30年。比利时的遗产税是以资产价值的2/3计算,即16667比郎,可以分期纳税,每年的税额为价值乘以0.024,每年每公顷纳税额410比郎。1992年以后,议会批准按市场价的75%扣除,扣除的条件是:(1)有工作计划,(2)保证30年保持森林面貌。综上所述,1公顷森林每年的直接税税赋如下:所得税153比郎,遗产税103比郎,合计256比郎。 
4、荷兰 
4.1林业简况 荷兰森林面积33.4万公顷,覆盖率10%。国有林10.4万公顷, 私有林17.4万公顷,人均林地0.02公顷。几乎没有天然林,人工林是1930年以后逐渐营造的。在荷兰,森林的主要功能是环境保护和为人民提供休憩场所。保护区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15%.鉴于荷兰森林的特殊性,特别是森林几乎没有经济效益,国家对林业给予优惠待遇。 4.2林业税 (1) 所得税。免征林木所得税。 (2) 水管理费。荷兰的相当大的国土是围海造地,所以土地排水是一项重要财政支出。国家统一实施土地排水,向受益人民收取管理费。在1981-1989年期间,每公顷的管理费为25荷兰盾。 (3) 资产税。免征森林产税。 (4) 财产税。按平均税率0.8%征收,但根据景观规定,可按林地价值一半征收,如果林地向公司共众开放免征财产税。 (5) 遗产税。按遗产税法规定征收,、但是根据景观法,凡接受遗产的人保证在25年内按照相观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可减免。遗产税税率为15%, 假设林地价值每公顷1万盾,年付款0.03,则每公顷每年的税赋如下: 所得税为0,水管理费25盾,财产税(适用景观法)40盾, 遗产税(适用景观法)为0,其它23盾,直接合计25-88盾。 尽管林业享受许多优惠,但支出多于收入,私有林面积逐年下降。
5 德国 
5.1 林业简况 德国统一后,森林面积1100万公顷,覆盖率30%,蓄积22亿立方米,大部分是人工林。年生长量6000万 立方米,,年采代量3000万立方米,。国有林占30%,公有林(社团)24%,私有林业46%。 5.2 林业税 (1) 所得税。这是林主交纳的直接税,1991年的税率19%-53%。税率的变化取决于林地面积和其它收入来源等。平均所得的税率是30%。在发生灾害大量采伐时,可依法减免。 (2) 土地税。土地税按森林的标准价值计算,乘以税率0.6%, 乘以森林商业税2655德国的森林标准价值每公顷200马克,计算式为:0.006*2.65*200=3.2(马克) (3) 财产税。个人财产7万马克以上,每年纳税的税率为0.5%.如果有少量的其它不动产, 则税率为0.4%.计算式为:0.004*200=0.8(马克/公顷) ((4)遗产税。全国26个州,只有1个不征受遗产规定,凡接受遗产人是儿童者免征产税,各州的征税不尽相同,但由于实际税额很低可以不计。 综上所述,林主的实际税赋(每年每公顷)如下: 所得税5瑞郎,资产税收2瑞郎,财产税8瑞郎,遗产税极少,合计15瑞郎。
7、丹麦 
7.1 林业简况 丹麦是北欧的小国,但经济十分发达。丹麦国土面积4.3万公里,,人口500多万。丹麦的森林面积51.2万hm2, 覆盖率12%,人均林地0.09 公顷.森林蓄林积量4500万立方米,年生长量230万立方米年采代量200万立方米。丹麦境内没有高山,最高海拔仅174m.丹麦政府和人民很早就重就重视造林。据记载,18世纪70年代在丹麦西部开始造林,目前丹麦是欧洲圣诞树的最大出口国,1990年出口总值4亿麦克郎。虽然丹麦的森林面积不大,但是早在1805年就有了森林法。 7.2 林业税 丹麦从1904年就实行立地价值税制。1992年将划分两种,即资产税和立地价值税,合称剩余价值税。1957年冻结了剩余价值税,1996年取消了产地价值税,1972年废止了剩余价值税。现行的税制是固定资产税,但又含有立地价值税的某些内容。涉及林业的如下: (1) 资产税。虽然资产税的税额不算小,但可以从收入中扣减,实际税赋每公顷为160克郎。 (2) 所得税。一切营林支出和林道维修(不含新建)的支出均从收入中扣减。所得税包含两个部分,即一是来自资本收入,二是来自劳力收入,两者均属累进税。一般税率为50%。经过扣减资产税的每公顷每年的净收入为600克郎,税赋为300克郎。 (3) 财产税。应税净财产在130万克以上再减60%,其实际税率为0.12%。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性很大,纳税人实际纳税额很小。用贷款购买森林可减小财产额,是一种投机。林主长期保持森林所有权可享受优惠率0.1%。森林的平均价值每公顷3万克郎,则每年每公顷税率为:0.001*30000=30(克郎)。 (4) 遗产税。林主死亡时森林传给子孙,如果价值不起过100万克郎,税率10%。遗产价值超100万克郎时,税率为32%。遗产税对森林没有特别优惠。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克郎,税率为24.6%,但随后的收费很高。如果遗产转移间隔期短。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克郎,税率为32%。遗产税对森林没有特别的优惠。财产价值超过设1hm2 (5) 周转税。企业经营林产品和服务,税率为20.25%, 如果周转额不到1万克郎,给予免税。 综上所述,林主的每年每公顷森林的平均税赋如下: 资产税160克郎,所得税(已扣减资产税)300克郎,遗产税94克郎,合计584克郎。 从以上的税赋可以看出,丹麦的林业税赋比较高。但丹麦的林主从圣诞树的经营中收入较多。
8 挪威
8.1 林业简况 挪威是北欧国家,国土38.69万公顷,, 人口537万,人均国土需积7.2公顷,但人均国民经济产值很高,达2100美元(1989)。全国森林面积1072万公顷,人均森林2公顷。私有林510万公顷林主拥有的林地2.5-43 公顷.挪威自古以来渔业著称于世,但挪威家民有植树的传统。立木蓄积累5.75亿立方米。年进口原木(1985)约15万立方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林业得到迅速发展。林主协会在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8.2林业税 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之所得,就将其5 %~25 %(平均12 %)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协会负责出售木材,并将收入转给国家林务局。林主从基金中提取基金用于营林作业。基金为林主保存1.5年。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它方面时,就纳税。但又规定,凡提款5万克郎以下,其65 %的款额是应税的,提款50万郎以上的,95 %的款额是应税的。 (1) 所得税。根据地1992年的税制改革,林业的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又分为两种,即财政资产所得(如红利等)和商业资产所得。全国平均每公顷森林净收人为200克郎。资本所得按每公顷1000克郎的16 %计算,即160克郎(最高为28 %)。资本总所得30万克郎,按规定26 %计算。剩余价值为个人所得。其所得按31 %(最高45 .3 %)纳税。计算式为:0.26*160*0.31*40=54[(克郎/(hm2 .a)) (2) 资产税。仅在城市征收不动产的资产税。 (3) 财产税。财产价值超过82.2万克郎时,地方征收1.0 %,国家征收0~0.3 %。林地的评价比较保守,每年每公顷的产出为1000~1500克郎价值。税率为0.9 %,林主的税赋为9克郎。 (4) 遗产税,家庭成员接受遗产,最高税率为20 %,非家庭成员接受遗产,最高税率为30 %。假设林主死亡,由家庭成员继承,税率为10 %,林地资本价值为1000克郎/hm2, 按75 %计算,即每公顷750克郎。则每公顷应税75克郎。遗产间隔期25年,即乘以0.03,计算式为:0.03 *75=2(克郎/公顷) 综上所述,全国林主的平均税赋[克郎/(公顷)]: 所得税54克郎,财产税克郎,遗产税2克郎,合计65郎克。
(1) 欧洲各国的林业税赋与林主的收入相比并不高,况且还有政府的赠款。实际税赋[埃居/hm2.a] 按上述税赋换算成人民币,每公顷每年的税赋为52.5-732.0元,有的国家林主还有赚,如爱尔达1533.0元/ 公顷.林主经营森林的开支也大,所以林主经营的积极性并不高。林主把林地视为自己的休假之地,宁愿只交税不经营。没有能力交税的林主只能出售林地。我国集体林林区的森林的主要功能是生产木材,相对地说,税赋是高的。 (2)欧州各国(英国除外)的林主每年都交林业税,我国无此规定,相对来说,税赋较低,但我国对实现收入的森林所征收的税率已经高于欧洲的所得税率,此点值得我国税务部门研究和改进。 (3)欧洲各国的税制完善和规范,而我国林业税的名目繁多,各地作法不统一,亟待统一和规范化。 (4)欧洲各国的经济实力强大,有可能给予林业很多赠款,、我国不可能给予林业大量的赠款,但应对对林业实行低税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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