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中国林业网
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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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作了关于《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对我省森林资源流转活动中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我省林地总面积达11865.2万亩,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全省各地已实际开展,至去年底全省已累计流转1776.86万亩,占比达约14.9%。

  条例(草案)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性质和森林、树木所有权,不进行商品性采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培育与利用,发展“林下经济”。

  条例(草案)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期限一般不超70年。

  其中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向社会公示方案不少于30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进行资产评估,依法进行招标或拍卖,最终的交易价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的90%。集体所有的,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30日,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滥砍伐森林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砍伐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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