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Guangxi Forest Product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GFDT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木竹加工、木浆造纸、林产化工、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木片、木地板、竹业、木材流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起来的跨部门、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忠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努力推动全行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区林业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南宁市七星路133号广西区林业局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企业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企业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国家经济、技术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本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开展对全区森林资源选用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为政府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受政府或有关企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技改和开发性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
(六)促进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
(七)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林产品运输证的发放与管理。
(八)对行业内部原料、产品价格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
(九)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应用,协助本行业引进技术、资金、市场,努力推动企业创新,不断开拓技术市场。
(十)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展销,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对国内外同行进行参观、考察。
(十二)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促进会员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四)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四)在森林资源利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科研、设计和教学等其他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刊物、资料、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数据;
(六)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通过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林业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林业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区林业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各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式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林业局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示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区林业局、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