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0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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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根据《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为了管好用好协会资金,特制定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费的使用制度
1、使用范围
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办公、旅差及为协会活动的经费开支;
② 收集信息、分发各种信息、资料、简报印刷、邮寄等开支;
③ 聘请专家、顾问的费用;
④ 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及政府规定的补贴。
专职人员工资标准暂定为: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出差补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根据协会收入和政绩由常务理事研究决定实行。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协会当年资金状况经常务理事研究每年年终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
二、 咨询、服务收入使用制度:协会通过组织专家对企业新建项目所拟写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举办各种培训班收取的劳务收入实行“三七”分成,即参与专家占7成,协会占3成,在协会所得3成中拿出60%奖励中介者、余下40%留协会积累。
三、 政府资助、社会团体、国内外友人捐赠款的使用必须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研究同事方可使用。
四、 关于交通、通讯资费补助规定。理事长每月补助手机费100元;秘书长每月补助80元,专职副秘书长每月补助60元。
五、 按照区民政厅、区林业局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财务收支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筹备组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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