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渐渐淡出

200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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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在5月18日对外公布。对于今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传递出来的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今年4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现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取消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二是此次公布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由此看来,历经多年的农业特产税将逐步退出税收领域,最终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农业特产税,是为了调节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而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是国务院于1994年1月30日发布执行的。根据2002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税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者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从实际情况看,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当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主要是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调减粮食生产,相应增加经济作物的生产。但是,将粮食作物改为经济作物,税种也将由农业税改为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按农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但由于各类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之中,一旦产量和价格达不到预期,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将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同时,在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既不利于促进农业的结构调整,也将大大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具有一定条件,也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

    从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具备条件的一些地方已经陆续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从4月1日起,安徽省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特产税纳税额比以前降低50%左右。江西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取消毛茶、水果、花卉、苗木、油茶、药材、蚕茧等七种农产品,改按去年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农业税税负征收农业税,不得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浙江、广东等地也在全省及局部地区实行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试点,并获得良好效果。总之,无论各地区采取哪一种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办法,农民的负担都会有所减轻,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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