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目前不会停征

20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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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媒体报道某省将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一事,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表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地方无权决定征不征农业特产税。目前,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停征农业特产税的规定。

  有关人士介绍说,“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的提法违背了当前的中央政策和税收制度。从税收的管理权限来说,1994年税制改革后,下放税收管理权的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均不在地方,地方只能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进行征收,任何自行停征、开征的行为都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违法行为。农业特产税是国务院在1994年下发文件开征的,目的是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20%。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对农业特产税有明确规定: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也就是说,对农业特产税只是进行调整,并没有停征。各地在进行税费改革试点时,只能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据了解,各地在制定农业特产税的执行细则时,并没有停征的规定。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面正在逐渐扩大,农业特产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有关专家认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是征收农业税还是征收特产税由地方决定,造成各地政策不统一,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另外,现在农特产品与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已经很接近,加入WTO后,怎样提高我国农特产品的竞争力和促进此类产品的出口竞争等问题也被提出来。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这些问题需要从政策和征管上进一步加以研究。关于农业特产税是否停征的问题还处在讨论的层面上,至于如何促进农特产品应对入世竞争,减轻农民负担,在完善税费改革方案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将会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进行研究。

附:有关农业特产税的各顶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94)国务院令第143)

    2,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

    3,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4,安徽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5,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6,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8,青海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9,福建省政府出台两岸农业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10,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定

  11,湖南省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12,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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