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龙金、胡金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2.5万元。
去年10月下旬,郭龙金、胡金生以3.2万元的价钱从他人手中买下黄桥镇大桥自然村集体山场万坑山上的马尾松采伐权欲赚钱。
但该块山场经批准只有5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为此,郭、胡两人遂雇请民工到山场上采伐马尾松,并将所采伐林木全部销售。后经吉水县林业局鉴定,采伐山场总面积443亩,除去55亩按要求做了采伐作业设计,超设计范围采伐388亩,超伐立木蓄积241.6立方米。案发后,郭、胡两人于今年4月19日主动向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龙金、胡金生违反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采伐过程中未按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采伐数量进行采伐,导致超伐立木蓄积达241.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