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

《法制日报》
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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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韩乐悟 针对近期林权流转行为大量发生,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不规范甚至违法发证的现象,国家林业局重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以确保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各种社会主体依法投资林业。为此,该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明确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通知》指出依法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等等。此外,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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