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出台“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中国政府网
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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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国家林业局9月9日下发施行《林业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严禁接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在组织救灾物资接收、采购、保管、运输、发放过程中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办法》所指救灾资金物资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以及上级和其他部门调拨和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办法》规定,接收单位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接收、使用发放、登记核算和档案管理。接收救灾资金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须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办法》指出,接收单位要根据拨付和捐赠资金指定的用途,将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受灾地区并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捐赠资金物资过于集中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接受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救灾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办法》规定,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但在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要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其他非紧急采购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接收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隐瞒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及管理使用信息;要指定专人按时编制报送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全面准确反映月度新增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会计档案、接收、采购和发放档案,严禁伪造、变造和毁损救灾资金物资档案资料;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有偿发放及无故滞拨救灾资金物资,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擅自变卖救灾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重建规划的条件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据了解,此前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报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受灾地区每月10日以前报送上月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以及时了解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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