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拿采脂权抵薪 天灾后农民工急追血汗钱

桂林晚报
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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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板欠农民工10万元工资,便拿松树林的“采脂权”抵薪,但今年年初一场百年不遇的雪灾将松林大面积损毁。树没了,农民工找老板讨钱,老板以“天灾”为由拒绝。农民工觉得冤,将老板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老板不仅要赔工资,还要赔利息。

    老板拖欠10万工资

    这批农民工共14人,来自柳州融水的偏远山村,平时靠打临工谋生。

    杜某是他们的“工头”。据他介绍, 2006年,廖某承包了临桂黄沙瑶族乡滩头村的一片松树林,并聘请他们这批农民工帮采割松脂。

    “我们开始还领得到工钱的,可后来就一直被欠着。”杜某说,到 2007年 12月,老板廖某共拖欠工钱10万元。 2007年12月15日,廖某以无钱支付为由,与杜某签订“工地转让合同书”,意在抵债。

    这份合同上写到:兹因甲方(廖某)无法支付乙方(杜某等人) 2007年度采脂民工工资合计10万元人民币。经协商,甲方愿将其在临桂采割松脂的所有湿地松采脂权转让给乙方,以抵债务……这份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6日。

    杜某以为承包了松林,有了采脂权也就等于拿到了工钱。就在签合同的第二天,杜某还在“收到廖某14万元工钱”的票据上签了字。

    “天灾人祸不关我的事”

    谁也没想到,今年年初的一场雪灾把这批松树林压垮。松树断了,采松脂无望了,杜某等人便向廖某要工钱。廖某却认为这是天灾,并不是他有意损坏,便不愿意赔钱。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无果,农民工一方便将廖某告上法庭。

    10月23日,临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廖某承认曾拖欠杜某等人10万元工钱。但在双方辩论时,他说在签合同的第二天,已全部付清了农民工的工钱,手上有杜某领取14万多元工资的领款单为凭。廖某说,在松林转包后才遇到雪灾,致使大部分松树被压垮压断,“这是天灾人祸的事,谁也讲不清楚,这就不关我的事了。”

    廖某在今年9月8日拿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10月20日才把那张“14万元的领款单”交给法院。

    原告方请法院支持诉求

    在辩论中,原告的代理人说,被告于9月8日拿到举证通知书,10月20日才把“14万元的领款单”交给法院,这已经超过30天的举证期,属于逾期提交证据。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按法律规定,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现在我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而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

    接下来,原告的代理人还根据几个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他说,通过“工地转让合同书”以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可证明被告的确欠原告10万元工资。而这份“工地转让合同书”未征得发包方(村委)的认可和备案,“这份合同是没有生效的。”退一步讲,就算合同有效,松树被大雪压垮,导致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条件,此合同亦无效,被告也应该支付民工工资。再说,被告一方面说工钱已经通过转让松林“采脂权”抵偿,自然灾害的损失由原告承担;一方面又说签合同的第二天,又拿出14万元工钱给原告,这是自相矛盾的。

    原告的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钱10万元以及利息3480元,并判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被告赔工资和利息

    10月24日下午,杜某离开桂林前夕,他用哽咽的语气说,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在临桂采割松脂那段时间,过得很艰苦。其中有一个姓潘的,家有两位87岁的老人,还有儿女读书,到处都要用钱,全家只有他一个劳动力,“你说,要是拿不回这钱,这心里头可……”

    近日,临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工地转让合同书”后,广西范围遭遇冰雪灾害,以致双方签订的该合同书采脂权转让以抵债务的事实不能实现,虽然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并不能免除被告支付工资的责任。且依据多方证据,法院对“领款单”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根据有关法规,判被告赔偿农民工一方10万元工资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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