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8条税收优惠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证券时报
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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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企业迎战危机、渡过难关,广东省地税部门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条税收优惠政策。据初步估算,这些政策2009年将减免广东企业税收30亿元。
       据介绍,广东地税出台的政策具体内容为: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广东地税部门确定,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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