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收费公路7月1日试行计重收费

华讯松香网
2009-06-17
阅读次数:3269
阅读字体 【

  广西收费公路7月1日试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近日,广西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区启动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

  方案明确,计重收费的范围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对象是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

  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在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实施计重收费。

  通知明确,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但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据介绍,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方案及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引导货运车辆发展等原则,确保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同时,实施计重收费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能够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结合起来,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力度,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调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正全力做好计重收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跟踪,确保计重收费顺利实施。(黄 梅)


广西、广东、江西、福建、云南、贵州、湖南、上海、贵州、江苏、浙江、北京、甘肃、安徽、陕西、四川、天津、湖北、辽宁、吉林、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海南

杭迺懿  1348110971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2355746054




 

     

 
 
Copyright © 2000-2012 Sinoinfo Ecommerc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 桂ICP备15007906号-11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299号
电话:0771-5553301    传真:0771-5553302
网址:www.rosin-china.com    邮箱:rosin@rosin-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