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正式实施

华讯松香网
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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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定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的实施办法。自6月15日起,该办法正式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该制度要求,凡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受理机构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运价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我们更全面的掌握运价情况、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国际航运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航运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船方正当利益,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维护货方的利益。因为稳定的海运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货方的经济利益。而实施运价备案制度后,海运价格将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抑制班轮公司随意大幅加收海运费行为,从而使货方利益得到维护。

  维护市场稳定

  该运价备案制度规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如果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交通运输部调查确认后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所有带有 ‘低价倾销’性质的具有价格掠夺性竞争行为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样做就是为了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这也正是运价备案制度最根本目的。”在谈到新运价备案制度制定实施的初衷时,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进一步表示: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国际海运业也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在这种严峻的市场形势下,我国海运企业纷纷采取措施降低经营成本,但与此同时,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恶性杀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某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现在,这种恶性竞争现象已不仅仅出现在中日航线等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不仅不利于我国航运企业恢复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市场信心,同时还不利于我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所以,为了规范当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秩序,我们有必要尽快全面实施运价备案制度,以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范围覆盖全国

  据悉,与原来仅限于江苏、浙江和上海三地不同,此次运价备案制度包括全国所有集装箱出口港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1996年,原交通部就发布了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江苏、浙江和上海对外开放的口岸实施出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报备。受交通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负责接受运价备案。2002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更明确规定: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但由于当时全面推行运价备案存在操作设备不足、管理经验不足等方面问题,运价备案制度没有在全国推行实施。而此次备案制度,已不再局限于江、浙、沪三地出口集装箱的运价备案,而是包括所有中国港口出口集装箱运价。”国际航运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在操作方面,将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承担运价备案受理工作。”该负责人说, “因为上海航运交易所自1996年以来就一直承担着这一工作,有操作经验和相关的工作基础。”

  据介绍,根据 《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须报备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如果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公布运价幅度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

  “但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为了既符合 《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加强监管效果,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即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但考虑到备案的仅为运价幅度,已给予了班轮公司定价的灵活性,因此,虽然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但每次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0日,调整后应重新报备。”上述负责人称。

  此外,备案义务人在制度实施初期仅为国际集装箱船舶运输公司,并未包括国际海运条例所指的无船承运人。 “但在实施条件成熟后,会逐步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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