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

华讯松香网
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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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银监会昨天正式对外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还包括在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提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总体上没有数量的限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同时,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而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不过,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目前尚无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

  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尽管两年内可能尚无符合转制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但《暂行规定》的出台,向市场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就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规范,才有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机会。不过,该人士也表示,不主张小贷公司将设立的目的定位于转制成村镇银行,设立的初衷在于发展专业化的贷款机构。(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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