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华讯松香网
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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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旨在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从5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一是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是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变更林权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四是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五是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农民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做好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做好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通过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登记、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管理和集体林权流转监管6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及改革成果的巩固。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取得实效。(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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