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