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