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网8月27日讯 8月6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发[2008]24号的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始展开。
《意见》指出,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改革分为两个阶段:2008年至2009年底,在晋城市和清徐县、左云县、朔州市平鲁区、五寨县、方山县、灵石县、祁县、阳泉市郊区、沁源县、隰县、垣曲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山西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享有平等权利。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改革方式、经营管理形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自主选择,同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三是坚持依法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协调发展。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巩固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权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的改革成果,依法维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山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二是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三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以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对公益林,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四是落实处置权。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五是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六是落实责任。明确承包关系后,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意见》要求,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群众生产经营。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三是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大财政对林业贴息贷款的力度,多方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五是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加强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市县森林公安机构,加大森林执法力度。六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建立起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群众团体、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努力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