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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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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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与自治区林业局联合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标志着广西林业依法治种进入新的阶段。

      《条例》共分8个方面33条,于今年8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是林业大区,全区75%以上的国土是山地丘陵,林业用地总面积达2.26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4%。截至目前,广西已建成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和林木良种基地32处,总规模1313.5公顷。全区每年良种生产能力达15万公斤,育苗6亿多株。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分离,以避免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条例》要求扶持林木良种发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林木种质资源是国家资源。《条例》规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条例》规定,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必须完成审核、核发工作。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出售、串换,不需办理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条例》提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可以按良种经营和推广。目前,全区造林的一些珍贵树种,未经审定通过,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

      《条例》规定,在广西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涉及林木种苗管理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自治区林业局消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把学习《条例》,作为林业系统“五五”普法重点,开展全员培训。全区林业还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组织开展林木种苗集中整治行动,打击假冒伪劣种苗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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