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森林消防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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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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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发布的《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实施。
      《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办法》规定,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机关、林业部门按照《办法》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
      《办法》明确了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原则、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标准、森林火灾预防责任、森林火灾扑救责任、表彰奖励办法和责任追究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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