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上旬,《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林办[2009]40号)对退耕还林林木采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退耕地的林木采伐应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实行有条件的采伐。一是因地制宜选择采伐方式,注意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是应确保林地的性质不变,禁止采伐后的复耕复垦;四是实行凭证采伐制度,满足农户经营利用的采伐限额指标。
对于进入幼林郁闭期的密度大的退耕还林地,可以进行抚育性间伐,以改善林分光照条件,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整体效益。但在抚育间伐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注意间伐强度,不能影响树木及其林分的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