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09〕5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