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减排新规逼近 中国积极应对

华讯松香网
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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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环保压力的不断加大,国际海事组织(IMO)计划将原定于2009年7月完成的“减少国际航行船舶二氧化碳(CO2)排放机制的制定”工作中的“CO2排放机制”和“CO2排放基准”,提前到将于今年10月6-10日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58次会议前完成。如果该计划顺利实施,未来不久,世界所有新造船及在航船舶都将受到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限制,造船企业尤其造机企业将面临着建造成本提高、技术难度加大等严峻挑战,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将陷入接受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被动局面。面对日益临近的船舶减排计划,一场以国家利益为筹码的博弈正在主张遵循“非优惠待遇原则”的发达国家和主张“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发展中国家间进行。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经积极行动起来。面对船舶减排要求,包括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以及中国船级社在内的单位纷纷成立了研究小组,对外积极接洽相关国际组织,传递国内声音,对内则从政策、技术以及执行层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及完善。

    据悉,在今年3月31日-4月4日举行的MEPC第57次会议上,丹麦和日本分别递交了以“新造船强制性CO2设计指数”和“船舶实际营运状态下每单位装货容量CO2排放指数开发”为议题的报告,并在会后形成了一个保留丹麦“设计指数的数值界定主要与船舶尺寸和船型密切相关”的结论,同时又加入日本“充分考虑实际航运条件的船舶排放指数”的新CO2设计指数公式。6月23-27日,IMO召开奥斯陆会议,有超过18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从技术层面讨论了建立IMO未来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并从市场角度、技术操作层面制定了一揽子措施。

    针对IMO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目前,各国根据自身的国家利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原则性意见:一种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认为IM0减排措施应适用于UNFCCC附件I中的国家,即发达国家;另一种是来自发达国家,基于港口国控制中全球统一的“非优惠待遇原则”,认为这一措施应该适用于所有IMO成员国。据专家介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系尚未发展成熟,同时,缺乏环保所必需的资金及技术,若IMO温室气体减排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将与发达国家一样,同等承担船舶减排义务,这不但会直接给其船舶企业带来成本增加、技术储备不足等严峻挑战,还会冲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那么在2011年《京都议定书》到期、续签《后京都议定书》时,发展中国家将陷入被动局面。

    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家国防科工局的牵头下,目前,一个由业内专家组成的小组正着手将国内各航运企业以及造船企业的船型进行统计,以明确船舶减排计划将给国内带来多大的冲击。专家还指出,目前部分船舶企业对减排的重视程度尚不够。专家建议,国内各造船及造机企业应积极行动起来,认真测算自身现有船型及主机的CO2排放情况,积极优化船体线型,提高船舶能效,尽可能地采用性能更好的主机,如选择共轨式或电喷式低速柴油机,并及时将自身面临的问题反馈给专家组,由专家组形成议案,递交给MEPC第58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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