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局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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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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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今日发布第5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内容摘要如下:

  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登记内容包括:(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未按规定登记的企业,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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