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办法

200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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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为了规范各项收费,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落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章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广西民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经费各项收入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团体会员收费标准是: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000元(行业单位免交);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500元。
第三条, 为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赞助协会1万元(行政单位免交)办公费、资料费及会议费。
第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五条, 协会所有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协会聘请兼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理事和自治区林业局、民政厅、财政厅的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费用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经年月日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筹备组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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