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全国中幼林现状以及各省区林业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2009年森林抚育面积。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区和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报告等,确定2009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本省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及其抚育任务,提出项目、资金管理具体措施,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森工企业(县级)森林抚育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和本省区试点实施方案等,组织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县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依据本地实际,细化补贴标准,提出试点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负责对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试点森工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六)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等,认真组织编制作业设计,将试点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作业设计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国有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10%,集体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20%。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二)补贴资金两次拨付:试点省区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的6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