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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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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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中幼林面积15.7亿亩,占林分总面积的67%。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开展中幼林抚育等森林经营工作,我国森林生长不良,质量低下,病虫害频发,森林火险等级高,严重影响了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的发挥。据统计,世界森林蓄积量平均每公顷为110立方米,其中有14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0立方米,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350立方米左右,而我国仅为85.88立方米。加强中幼林抚育等森林抚育经营是提高我国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碳汇功能的主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森林经营工作。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提出“探索建立森林经营稳定的投资渠道和长期补贴制度”。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明确“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央财政对造林优质苗木、中幼林和低产林抚育给予补贴,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时庄严承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立足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综合功能,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

  二、试点的原则

  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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