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点省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六、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把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林业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立即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试点省区对森林抚育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省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试点单位要与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施工作业单位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职工、村集体或林农个人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
(三)密切配合。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检查验收。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试点管理办法》。抚育任务完成后,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要组织对各试点森工企业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和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逐级落实调控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国家林业局驻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对试点区域的森林资源实行监督指导,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要求,严格作业设计和审批管理,对于相关行为不当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抚育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作业设计,严防出现“拔大毛”等破坏资源现象。对不按抚育作业设计施工而造成滥砍乱伐森林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信息反馈。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分析。试点省区应于2010年8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职工就业安排情况、试点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