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中产联[2011]24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详见附件)。通知明确规定了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一政策的延续,是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同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向中央各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呼吁争取的结果,更是我们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
“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并适当扩充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保持我国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此项政策稳定并持续执行下去,是林业行业企业的福音,也必将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我国木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真正进入循环经济的发展轨道。
为此,现将《通知》全文转发,请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同时,我们将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对政策实施进行宣介、推动全面落实,并对为争取此项政策作出重要贡献的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进行必要的表彰。具体事宜我们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