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华讯松香网
2011-02-16
阅读次数:5102
阅读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广东、江西、福建、云南、贵州、湖南、上海、贵州、江苏、浙江、北京、甘肃、安徽、陕西、四川、天津、湖北、辽宁、吉林、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海南

杭迺懿  1348110971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2355746054




 

     

 
 
Copyright © 2000-2012 Sinoinfo Ecommerc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 桂ICP备15007906号-11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299号
电话:0771-5553301    传真:0771-5553302
网址:www.rosin-china.com    邮箱:rosin@rosin-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