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华讯松香网
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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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聪化工网讯: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版将于今(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条款由原来的74条增加至102条,变化较大。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危险化学品单位,新《条例》从职能部门职责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的义务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行政处罚力度。

  变化一:管理范围扩大了

  根据《条例》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原《条例》管理范围主要为危险货物,而新《条例》采用国际通用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定义,这意味着所有有危害分类的化学品(包括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都将纳入监管范围。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将从原来的3800多种增加至7000多种,并将逐年增加。首批《危险化学品目录》约4000种危险化学品预计于2011年底前公布。

  变化二:审批权下放了

  新《条例》下放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就我市来说,以前,企业办一个经营许可证,都要跑到市里、甚至福州去办理,比较麻烦。修改后的《条例》将审批改为市、区两级审批。也就是说,以前到省级审批的,现在到市级审批,以前到市级审批,现在只需要区级审批。

  目前,厦门共有249家批发经营企业,还有62家零售经营企业。新《条例》将为这些企业提供方便。

  变化三:部门职责明确了

  根据新《条例》,共有八个部门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化品的行为。

  变化四:审批制度改变了

  新《条例》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新《条例》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变化五:企业责任增加了

  新《条例》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新《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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