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六:使用许可制度建立了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也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行政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业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变化七:进出口要求更严了
根据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安监局危化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文章来源环球聚氨酯网)品登记,这意味着未来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也将同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为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在原来基础上也增加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此外,需提醒的是,与以往相比,新《条例》突出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检验要求。为确保危险化学品顺利进出口,企业要抓紧学习掌握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最新规定,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及时对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做好标签审核和包装使用鉴定工作。
变化八:处罚力度加大了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